青岛进口报关货物哪些情况下海关不予征收滞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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滞报金是由于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超过法定期限向海关报关而产生的一种行政罚款。根据《海关法》的有关规定,青岛进口报关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应当向海关申报。征收滞报金的计算公式为:进口货物完税价格 × 0.5‰ × 滞报天数。
根据规定,进口货物属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予征收滞报金:
(一)收货人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被依法变卖处理,余款按《海关法》第三十条规定上缴国库的。
(二)青岛进口报关收货人在申报期限内,根据《海关法》有关规定向海关提供担保,并在担保期限内办理有关进口手续的。
(三)收货人申报后依法撤销原报关单电子数据重新申报,因删单重报产生滞报的。
(四)进口货物办理直接退运的。
(五)进口货物应征收滞报金金额不满人民币50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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