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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再生塑料颗粒进口清关如何操作才符合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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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 发布日期:2019-03-16 09: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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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禁废令”的推进,国内很多进口废塑料被叫停。虽然进口市场有禁废令,但是对进口再生塑料颗粒并没有明显限制,因此面对国家大批量的需求,进口再生塑料颗粒顺理成章的成为现阶段的主力军。但是,多数企业对进口再生塑料颗粒方面的知识了解不够全面,在进口过程中才发现问题,造成退运、处罚等后果,损失惨重。鉴于此,本文在政策、归类及通关方面提出一些监管要点。青岛巨晖国际物流10年专业门到门、港到港一站式再生塑料颗粒进口清关代理商,经验丰富,能够为您制定高效、省心、更节省成本的进口方案,可为您解决一切出口难题,诚信可靠,海关认可。

首先,什么样的颗粒才可以进口?

早在2014年5月,中国废塑料协会提出三个统一的监管方式,获得海关总署和环保部认可。由废塑料加工而成的初级形状的再生塑料颗粒,如果同批次的进口货物颜色一致、颗粒大小和形状一致、包装一致,并满足塑料材料或者产品的相关规范和标准要求,可以不按照固体废物监管。监管过程中发现再生塑料颗粒疑似固体废物的,应该照固体废物属性鉴别。具体内容请参见文章最后的完整摘录!

再生塑料颗粒进口清关

其次,谈谈再生塑料颗粒的归类问题。

案例一:商品“混合塑料再生粒”,无品牌,无型号,包装规格为25千克/包,外观特征为黑色颗粒状,已经破坏性处理,非成卷,原产地为台湾。其成分含量为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ABS)塑料70%,聚碳酸酯(PC)塑料30%。其生产流程为备料(主要来源于塑料厂的边角料或残次品)→分拣→粉碎→熔融→挤出造粒→检验→成品包装。该商品是一种含两种热塑性塑料的高分子共混物,进口后主要用于注塑成电热水壶底座等电器配件。青岛巨晖-再生塑料颗粒进口清关

ABS+PC混合塑料再生粒

案例二:商品“再生尼龙塑料粒”,无品牌,无型号,包装规格为25千克/包,外观特征为黑色颗粒状,是切片,级别为注塑级,原产地为泰国。其成分含量为聚酰胺-6 95%,安定剂5%,单体单元的种类和比例为己内酰胺100%。其生产流程为选取优质的一级料或二级料(主要来源于加工新料过程中质量不过关的原料,使用过一次的干净原料,没有落地的边角料或水口料)→分拣→粉碎→处理粉尘→挤出切粒→检验→成品包装。该商品是一种初级形状的聚酰胺,进口后主要用于注塑成齿轮、滑轮等工业制品。

再生尼龙塑料粒

上述两个案例从外观上看都符合“三个统一”,那么,是否意味着可以根据成分按照各自的主要塑料种类归到品目39.01至39.14呢?答案是否定的!青岛巨晖-再生塑料颗粒进口清关

我们看看《税则》相关描述,根据第三十九章注释七的规定:品目39.15不适用于已制成初级形状的单一的热塑材料废碎料及下脚料(品目39.01至39.14)。单一的、热塑材料。那么意味着①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热塑性材料的废碎料及下脚料构成的混合物,即使加工成初级形状,也不能按照原料归类;②单一种类的热固性材料的废碎料及下脚料,即使加工成初级形状,也不能按照原料归类。

现在再去看两个案例就清晰了:

案例一:该商品是一种含两种热塑性塑料的高分子共混物,主要用于注塑成电热水壶底座等电器配件。其虽已加工成初级形状,但不属于单一种类的塑料废碎料。其中苯乙烯聚合物所占的重量较大,属于一种苯乙烯聚合物的废碎料,该商品符合《税则》品目39.15的条文描述:“塑料的废碎料及下脚料”,运用归类总规则一及六,应将其归入税则号列为3915.2000,商品编码为39152000.00。

案例二:该商品主要用于注塑成齿轮、滑轮等工业制品,根据《税则》第三十九章注释六和子目注释一(一)的规定,该商品属于一种聚酰胺-6切片。其符合品目39.08的条文描述:“初级形状的聚酰胺”,运用归类总规则一及六,应将其归入税则号列为3908.1012,商品编码为39081012.00。青岛巨晖-再生塑料颗粒进口清关

对于品目39.15的商品在通关过程中是要提供《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如果提供不了,海关会直接要求退运的。因此,再生塑料颗粒市场质量不一,建议各个企业还是找靠谱的供应商,还要做好提前的预化验、预归类,这样可大大减少在通关过程中的麻烦。

最后,提出几点笔者了解到的几个通关方面的问题。

①报检方面:对于按原料归类的再生塑料颗粒,进口过程中还是会被要求抽检的,一般按20%的概率抽检,检测方法是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及浸出毒性鉴别。如果肉眼观察太多杂质或者检测出不合格,就要送到海关的化验中心作进一步是否属于废固的鉴定。

②报关方面:海关审核的重点是核价和核归类,核价的话一般结合几个关区的数据给出一个价格范围;如果海关对归类有怀疑的话一般要求抽样送检,以核定归类。

 

附录:

中国废塑料协会提出“三个统一”监管方式,获得海关总署和环保部认可

5月27日中国废塑料协会召开“进口再生塑料颗粒座谈会”,旨在与环保、海关等相关部门沟通解决海关总署92号监管函中提到的“废塑料(包括单一种类热塑性塑料)经加工处理后形成的单一黑色塑料颗粒、碎片、粉末”按固体废物监管的问题。会上,中国废塑料协会提出“三个统一”监管方式,使大部分塑料再生颗粒按照一般原料监管,不按照固体废物管理,即将已制成初级形状的货物按照:批次统一颜色、统一颗粒粒径、统一包装的再生塑料颗粒,不按固体废物方式监管。该提案目前已被海关监管司和环保部污防司采纳。青岛巨晖-再生塑料颗粒进口清关

5月30日,海关总署监管司发送特急文件至广东分署及各直属海关,就再生塑料颗粒进口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①由废塑料加工而成的初级形态的再生塑料颗粒,如果同批次的进口货物颜色一致、颗粒大小和形状一致、包装一致,并满足塑料材料或者产品的相关规范和标准要求,可以不按照固体废物监管。

②监管过程中发现再生塑料颗粒疑似固体废物的,应该照固体废物属性鉴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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