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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报关滞报金是怎么一回事儿?青岛进口代理公司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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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 发布日期:2019-08-29 15: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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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进口货物超过海关规定的申报时限申报即为滞报,按规定需缴纳滞报金。滞报金是由于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超过法定期限向海关报关而产生的一种行政罚款。根据《海关法》的有关规定,进口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应当向海关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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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滞报金的计算公式为:进口货物完税价格 × 0.5‰ × 滞报天数

滞报金的起征点为人民币五十元。

滞报金金额以元计收,不足人民币一元的部分免予计收。

滞报金按日计收。收货人向海关申报之日亦计算在内。

滞报金的起征日期为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十五日;邮运进口货物的滞报金起征日期为收件人收到邮局通知之日起的第十五日。

青岛进口代理公司

进口报关滞报金是怎么一回事儿?青岛进口代理公司详解

转关运输货物滞报金起收日期为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十五日和货物运抵指运地之日起第十五日,分别由进境地海关和指运地海关征收。

运输工具申报进境 (收件人收到邮局通知,运抵指运地) 之日起第十四日是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计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口货物收货人可以向海关申请减免滞报金:

(一)政府主管部门有关贸易管理规定变更,要求收货人补充办理有关手续或者政府主管部门延迟签发许可证件,导致进口货物产生滞报的;

(二)产生滞报的进口货物属于政府间或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和捐赠用于救灾、社会公益福利等方面的进口物资或其他特殊货物的;

(三)因不可抗力导致收货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从而产生滞报的;

(四)因海关及相关执法部门工作原因致使收货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从而产生滞报的;

(五)其他特殊情况经海关批准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予征收滞报金:

(一)收货人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被依法变卖处理,余款按《海关法》第三十条规定上缴国库的;

(二)进口货物收货人在申报期限内,根据《海关法》有关规定向海关提供担保,并在担保期限内办理有关进口手续的;

(三)进口货物收货人申报并经海关依法审核,必须撤销原电子数据报关单重新申报,因删单重报产生滞报的;

(四)进口货物经海关批准直接退运的;

(五)进口货物应征收滞报金金额不满人民币50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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